汤维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文明程度大大提高
发文时间:2012-03-13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看刑事诉讼法这些年的发展变化,今非昔比,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值得肯定。”3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委员在政协小组讨论会上感慨。他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成果丰富,是我国人权发展、刑事司法政策、学术研究和司法改革成果的大汇总。
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始终
汤维建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全文贯穿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被学界称为‘小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
汤维建以辩护权为例说,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吸收了律师法中关于辩护人的权利、查阅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汤维建说,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刑诉法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正中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此次修改将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是质的飞跃。
汤维建同时肯定了此次修改草案对上诉不加刑的落实,堵住了过去法院通过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加刑的漏洞,充分保障了被告的上诉权,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审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推进司法公正,保证案件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汤维建特别谈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他说,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事情,这次修改把规则细化,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加强监督,兼听则明
“草案进一步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汤维建对记者说,此次修正中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以及在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规定体现了检察监督权的强化,体现了兼听则明的诉讼机理,是非常大的进步。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汤维建说,学术界曾讨论两个问题,是否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三审程序,以及在死刑复核中检察机关要不要参与?此次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发表意见,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从人性出发,体现人文关怀
“修正案中非常闪亮的一点是,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汤维建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仅有书面证词,可靠性无法有效核实,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修改后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既维护了家庭关系,又针对我国在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草案增设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汤维建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汤维建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了一百多条,幅度之大表明了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文明程度大大提高,遵循了诉讼规律,加强了人权保障,整个诉讼结构科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我赞成此次修正。”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