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坐飞机、禁止坐火车软卧、不 允许担任企业法人……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近期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 录》),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但却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此前,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提出要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加失信成本,是建设信用社会的关键。
《备忘录》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青评论:总理为何要关注信用问题?以民事执行为例,失信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主要在哪些方面?
汤维建:我国的民事执行率偏低,很大程度上是失信造成的——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有能力却不履行义务,成为“老赖”,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为“老赖”等失信者的存在,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人们辛辛苦苦挣到的钱打了水漂,市场秩序被严重破坏。权利得不到兑现,是市场经济最大的忌讳——如果权利仅仅是一个符号,不能化为现实,人们参与市场经济的欲望就会大大降低,市场经济的“弦”就会断。
它对法律权威的伤害更是严重。判决无法执行,就是所谓的“空条白判”,打了法律的“白条”。而且“空条白判”的存在还催生了一些极端的做法,比如拍卖判决 书:法院判给原告100万,但被告拒不执行,原告就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让他去索要那100万,原告只需要得到其中的一部分即可。
青评论:拍卖判决书的行为合法吗?
汤维建:这种行为属于权利转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时候也是被认可的。然而它对法院司法权威的杀伤力是极大的。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帮助权利人实现 权利,那么人们久而久之就不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而去自力救济,甚至去找黑社会,这就滋生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司法本来就是定纷止争、实现权利的,权利实 现不了,定纷止争就是空的。
除此而外,“老赖”等现象长期不解决,还会使潜在的受害人增多,因为会产生放大效应、模仿效应。失信成本低,甚至还有附加值,让执行难以推进——这也是不够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缩影。
青评论:如此说来,增加失信成本尤为重要。李克强说要“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八部门联合签署的《备忘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汤维建:这个《备忘录》的重点,在于“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具体而言,失信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将“寸步难行”:首先,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进行网络化控 制,有一个全国性的查询系统——此前虽然也公布“老赖”名单,但都是零星的,比如说在法院门口公布名单,或者在一个区域的电子屏幕上公布。而现在通过网 络,是在全国范围内,都进行了布控,失信者即使离开了他生活工作的中心区域,也会受到限制。
第二,它多管齐下,形成了夹击式的控制——规定了很多禁令,比如不能高消费,不能做公司的董事,还限制贷款,更不能注册新的公司,这些都是被执行人比较害怕的。
第三,媒体介入,加大对失信者的舆论压力。这就相当于整个社会都介入,失信者很难抵抗全社会的力量——因此制裁的实际威慑力加大。
落实“限高令”须依赖严密防控系统
青评论:假设包工头“张三”拖欠农民工工钱,法院判其还钱但他拒绝履行义务。现在,这些签署了《备忘录》的部门,可以如何约束“张三”的生活和工作?
汤维建:比如说,他想春节去旅游,民航发现这个人在黑名单里,就不会给他出机票;同样,铁路部门也不会允许他坐软卧。如果出差,他不能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 ——最高法院有一个具体的规定,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算高消费。他的子女如果想去昂贵的私立学校读书,也不会被允许。此外,银监会会限制他的银行贷款,如果 银行违规给他放贷,会受到银监会的惩罚。他也不可能注册公司、担任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人,因为工商部门也知道他的记录。
其实,我们国家对失信者的惩戒,还算是比较弱的——在一些国家,失信者不仅在上述经济层面会受到限制,还不能从事一些职业,比如律师、公证人、仲裁员、会计等,甚至不能做监护人——凡是以信用作为前提的职业或资格,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青评论:八部门联合行动惩戒失信行为,意在改变之前法院一家独撑的局面。其实此前也并非没有联动,但是总存在很多壁垒。具体而言,需要采取哪些跟进措施,才能不让这个框架沦为形式?
汤维建:执行上的相互配合,是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后续的立法要跟上。其他部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叫“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哪些情形是需要协助执行的——比如说,法院到银行冻结账户存款,银行是需要配合的。
但是,诸如失信者不能买飞机票、不能坐软卧这些规定,目前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就需要立法跟上——这不是八部门的《备忘录》本身能够最终确认的。毕竟是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只有立法才能具有这样的功能。
再则,如果某些单位不配合、不协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应负的责任必须明确。此外,观念上,还要树立起国家权力机关“一盘棋”的意识,而非各自为政、各设壁垒。
青评论:禁坐飞机等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是此番《备忘录》的亮点之一。限制失信者的高消费行为,目的为何?能够起到什么效果?
汤维建: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已有数年的历史。一般来说,“限高令”的对象,都涉及信用问题。如果他一方面欠债不还,一方面又肆意挥霍,这有违道德伦理,同时也构成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限制高消费”的“醉翁之意”在于让失信者在周边人中形成“不名誉”的印象,让其在生存圈子中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敦促其履行义务、偿还债务。
其实,限制高消费是《备忘录》的措施中最不好操作的,因为它的前提是每一个可供高消费的部门机构都知道失信者的存在——工商部门、银行、航空和铁路可以很容 易获得信息,但是要让每一个饭店、每一个宾馆都掌握信息是很难的。尤其还有那些并非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场所,比如私人会所和俱乐部。限制高消费的可操作性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现在的措施,是告诉你哪些领域不能消费,设置一个“高压线”,如果突破了这个“高压线”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威慑”的思路。
青评论:如果想把“限高令”全面做实,需要什么配套措施呢?
汤维建:落实“限高令”的前提,是信息的全面公开,让所有的可以高消费的场所都知道失信者的信息——这需要付出的成本很高,但是只有让信用记录和一个人如影随形,限制高消费才比较容易做到。
所以,我们要在执法成本方面加大投入,建立严密的防控系统;另外在程序上,须明确违反后的惩处措施。这些方面以后一定要越做越细、越做越密。
完善破产法有助信用体系建设
青评论:《备忘录》中对失信者的惩戒,和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似乎比较接近。
汤维建:这些惩罚措施,在西方国家是在破产程序中而非执行领域做的。其实,现在有很多“执行难”的案件,都属于破产案件,但是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不健全,所以 只能放在执行领域。而且,中国目前没有有关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而我一直认为,完善的破产法中,个人也应当被赋予破产的权利。
青评论:那么,破产法的健全,对破解执行难、建设信用社会有什么好处?
汤维建:破产的制裁力度,远远大过现在的“执行”。在西方,到期执行不了的案件,无论被执行人有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都会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破产程序——它省去了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成本。在破产期间,破产人必须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会有牢狱之灾 ——比如说破产人如果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就构成破产 犯罪,这比目前我们的“限高令”的约束力又强了很多——用破产法来限制被执行人,不仅更加“名正言顺”,而且因为破产代价大,被执行人也不敢轻易失信。
而且,一般来说,个人破产后,其债务只能部分免责,比如说破产人的债务清偿必须到70%以上——如果他的债务清偿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破产期间还是需要继续还债的。因此个人破产也具有帮助信用恢复的功能。
青评论:但是中国目前征信体系比较弱,失信者能够钻的空子比较多。如果允许个人破产,万一被执行人提前将财产都转移走了,用“假破产”来规避债务,该怎么办?
汤维建:完善的破产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在破产前一年转移财产和破产前六个月转移财产,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哪些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需要追回、 纳入到破产清算中,哪些恶意的财产转移是构成犯罪的,破产法都有规定。这些内容,在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中也有所涉及,但并不针对个人。
青评论:除了完善的破产法之外,您认为还有哪些措施能够保障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汤维建:每一个个人、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国家机关,都应该有一个“信用指数”,有任何失信行为,就该降级、扣分,实行动态管理,比如说学生作弊,只要作弊一 次,就会有记录,会影响到他以后就业、出国等。这需要一个非常完善的评价体系——将来需要制定一套社会信用的评价办法,当然这一工程会非常庞大。可以从第 一步做起,即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特别是收入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申报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综合体系,个人、企业 的信用,有赖于公权力的信用。而公权力的信用中,司法的信用又是重中之重——很多失信者拒绝履行义务,是因为他们认为司法审判不公。因而,司法的信用,是 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风向标,也是最后一道堡垒。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从司法信用体系着手。
原文链接:[北京青年报]汤维建:惩戒失信备忘录击中老赖的软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