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做客正义网、人民网联合推出的“2016全国两会系列访谈”表示,我国应该出台《快递条例》,并在条例中明确六方面问题。
汤维建说:“2006年自国家实施邮政体制‘政企分开’的改革以来,尤其是在2009年《邮政法》修改实施后,改革红利使快递业迎来了其发展的‘黄金时期’,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一匹‘黑马’,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但快递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是,快递纠纷的解决机制未建立健全起来。”
汤维建介绍,针对快递迅速发展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政协也于今年1月21日专门举行双周协商会,就此提出了完善意见。他建议《快递暂行条例》中有必要明确列举规定快递纠纷的主要类型、建立网格状的投诉机制、建立专门针对快递纠纷的体系化的快递纠纷机制 、建立预防快递纠纷的格式合同事先审查与备案制度、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保价和保险制度双轨机制等六方面问题。
就完善快递行业的法律责任制度,汤维建给出了几点建议:建议在《快递条例》中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及黑名单制度。在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暴力分解快递物,快递服务人员偷盗快递物等情形,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邮政法》等相关规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双倍或多倍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邮政管理部门应针对快递服务企业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凡是在快递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法情节,如投机,自盗,批量泄露客户信息,引起群体性纷争,影响社会安定,检查不严导致违禁品等运输,要实行对相关的主要负责人永远禁止从事快递业务,相关的快递服务企业应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惩治措施;而对于在快件投递过程中积极遵守各项规定,服务态度广受好评的快递服务企业可以公告予以表彰,产生示范和激励效应,形成良性竞争和公共监督机制。
在刑事责任方面,应建立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在对涉案的快递服务企业或快递收寄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若认为涉嫌犯罪的,如快递服务企业严重损害收寄人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保护权的,或者收寄人利用快递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将其主动移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不应自行处理或置之不理。”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民革海淀区工委主委,民革人大支部主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厅副厅长(挂职)。曾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
原文链接:[正义网]汤维建:《快递条例》应明确六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