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张立)“建议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用;对民政部门等提起的撤销监护人 资格案件,以及为流浪乞讨人员维护权益的案件,也应当免缴诉讼费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既是彰显司法 为民、司法惠民的需要,也是司法机关贯彻精准扶贫国家战略的体现。
汤维建指出,由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人民法院目前收取诉讼费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办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将近十年,其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进行了修改,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取代了立案审查制。这些后继的立法修改及改革措施,与《办法》所确定的 诉讼收费的某些内容发生了冲突,需要及时修改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汤维建建议,首先,将诉讼费用的申请免交制度改为“法定免交”和“申请免交”并行的制度。法定免交的情形应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等。其他经济贫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 费,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斟酌决定。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免缴诉讼费用;其他法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也免缴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制定的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这一规定需要在《办法》中予以确认。另外,在《办法》中也应明确规定,环保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免缴诉讼费用,但有证据表明它们滥用诉权的除外。
第三,民政部门等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未成年人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免收诉讼费用。建议《办法》对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规定免缴诉讼费用。此外,民政部门等机关和社会组织为流浪乞讨人员等无名氏维护权益的案件也应当免缴诉讼费用。
原文链接:[正义网]汤维建委员:共享型法治社会,公众参与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