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近日做客“聚焦2016两会——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他表示,真正要构建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税收环境,主要不是靠《慈善法》,而应该靠我国的《税法》。
郑功成认为,慈善业界对《慈善法》中如何很好地解决税收的优惠问题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甚至有观点认为如果不解决慈善税收优惠问题,就没有立法的意义和价值。但是,真正要构建有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税收环境,主要不是靠《慈善法》,而应该靠我们的《税法》。美国就没有《慈善法》,但是在美国《税法》里面有相关条款。
郑功成指出,《慈善法》中对税收问题做出了一定回应:一是突出强调了慈善组织申请税收减免的公平性。因为现在我国慈善税收减免需要和主管部门打报告,一事一议,一个机构一个机构审批,有的机构申请了没有得到批准,有的机构很长时间才得到批准,这阻碍了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慈善法》制定以后,将来就应当认定是慈善组织就必然享受这样的税收减免优惠,这是税收优惠的公平问题,《慈善法》中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二是税收减免额度的结转。现在的法律规定一个企业要捐款出来,应该在企业利润的12%以内,超过了就不减免。但是我们知道企业的经营是有周期性的,今年效益不好,想捐也捐不出来,明年效益好得不得了,这12%的额度就可能不够捐了。《慈善法》中规定允许三年结转使用,给企业一个参与慈善的自主权,既照顾了企业参与慈善的意愿,也兼顾了企业经营状态可能发生的变化。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将来我国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大额捐赠,企业这一年设立一亿、两亿的资金,用了三年累计的36%这个减免税收额度。因此,法律给予了企业可以连续计算减免税收额度的这样一个办法,这就是一个进步,解决我国一些现实问题。
三是法律还规定带有扶贫济困用途的捐赠要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但没有说要规定要优惠多少,只是强调“特殊”两个字当然有含金量,别人优惠10%,这个特殊优惠的捐赠起码要在10%以上才叫特殊。这实际上就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让有爱心的企业和个人更便于参与慈善,参与慈善的自主权有更大的调整空间。
原文链接:郑功成:构建我国慈善事业税收环境应靠《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