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今年提交了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立法规定的提案,建议检察机关组建像侦查刑事案件那样的“侦查”队伍,广泛收集线索,积极作为,使潜在的公益受损案件得以“破案”。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决定,北京、内蒙古等13省区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最高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9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为57件,约占11.5%;行政公益诉讼为437件,约占88.5%。
汤维建指出,从数据上看,民事公益诉讼占比相当低,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不够均衡,显示出了试点中“重行政、轻民事”的特点。
汤维建说,在公益诉讼制度起步之初,从策略上说,路径选择上应偏重民事公益诉讼,确有必要时才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优先考虑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整改的检察建议,效果更好。
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上,汤维建认为,应当提升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比重,不宜过分依赖社会组织、团体提起来公益诉讼。他认为,我国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发展不强势也不足够,而这类组织要提起公益诉讼所需满足的前提性资格条件又门槛较高,主要依赖于社会组织来发动公益诉讼比较困难。
因此,他建议,应当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导性作用,由检察机关通过公权力的威力为公益诉讼开辟道路。在公益诉讼相对成熟后,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起而发挥作用便是水到渠成之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另一个瓶颈式的问题是公益诉讼的案源“发现难”。汤维建指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严峻现实表明,公益诉讼案源大量存在,但目前检察机关发掘公益诉讼案源的机制尚不畅顺,存在“等米下锅”的现象。
他表示,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其启动机制的能动性,而非“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检察机关要组建像侦查刑事案件那样的“侦查”队伍,广泛收集线索,积极作为,使潜在的公益受损案件得以“破案”。
原文链接:[澎湃]汤维建:社会组织发动公益诉讼较困难 检察机关应更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