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制定‘扶贫开发法’并非空穴来风,在我国,扶贫立法的客观条件已然成熟。”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做客正义网、新浪网联合推出的“2017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就“扶贫开发法”的制定、司法鉴定行业自治以及推进智能化司法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扶贫工作法治化迫在眉睫
自2013年“精准扶贫”重要思想提出后,我国的扶贫开发事业进入到新的阶段,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逐步构建了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
但在汤维建看来,完成扶贫的艰巨任务还需要在立法上予以有力推进。
“我们应制定一部‘扶贫开发法’,设置专门的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进行调节和管理。”汤维建说,“呼吁制定‘扶贫开发法’并非空穴来风,在我国,扶贫立法的客观条件已然成熟。”
据他介绍,目前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区)颁布了地方性的扶贫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这些都为国家层面上扶贫法律的出台提供了丰富的范例和素材。
汤维建认为,“扶贫开发法”的制定能使扶贫工作长期稳定地进行,建立在“扶贫开发法”上的一整套具体操作标准和行为模式,能够使扶贫工作及其全过程得到有效监督。
在扶贫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下,认定贫困主体要符合法定的贫困标准,同时还要通过法定的识别程序。在扶贫法治背景下,贫困主体的各项权利也得到明确,比如,农民的自治权、自主经营权、公平交易权、土地承包经营保护权、教育权等。重要的是,扶贫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也被具体规定,这既包括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也包括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汤维建说,扶贫立法还应当设置专门的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该机构应由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尤其是检察机关,应在扶贫开发活动中充分发挥相应的作用。
建立全国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924家,司法鉴定人55662人,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190余万件。其中,鉴定机构比上一年增长22家,增长0.45%。
汤维建指出,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行业领域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可靠性与可信性、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统一等突出特点,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二者必须同时并重,“但鉴定行业协会的自治性监管尤为薄弱”。
2003年2月,黑龙江省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司法鉴定人行业协会,截至2013年5月,全国已有27个省和近200多个地市成立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还未成立,行业协会活动的开展主要以省为单位进行,这种状态对发挥鉴定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极为不利。”汤维建指出。
基于此,他建议在司法部建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该协会由司法鉴定技术专家、司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与拟定全国性鉴定技术标准,协调与监督各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其性质属于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实行自我管理的自律组织。
推进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今年两会上,汤维建还提出推进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案。
汤维建介绍说,智能化司法通过智能化原理,将数据收集、储存、运用等环节融为一体,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集中控制技术,对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送达、诉答、证据与证明、庭审与辩论、诉讼记录、诉讼裁判、签章等行为,进行声光电等设备处理,对司法的过程实行统一管理与控制。
“智能化司法是司法领域的一场真正的革命,给司法带来的价值很多。”汤维建举例说,人民法院通过智能化法庭建设,将法庭中产生的全部文字、音视频信息自动保存到系统中,做到“每案一光盘”,并同时进行录音录像,实行网上**,能使每个人足不出户就可分享司法的全部信息,从而实现了司法与人民之间的真正的“零距离”。
不过,汤维建也坦言,智能化司法也带来了诸多智能化知识的挑战、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化司法转换所面临的过程挑战、智能化司法功能开发的挑战、数据客观化的挑战、数据信息的孤岛化与割据化的挑战等。
为此,汤维建呼吁,要大力开展运用司法数据能力的培训与教育,使智能化司法的知识必备体系为每一个法官、检察官所熟悉和掌握,提高司法数据的收集能力,提高消除司法差异的能力。除此之外,还要通过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能力。
“司法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改革一起组成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汤维建在访谈最后指出,国家要适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包括诉讼法、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等法律均需体现智能化司法所带来的变化,从而将智能化司法纳入法治化轨道予以推进和发展。
(汤维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文刊于《检察日报》2017年03月05日03版)
原文链接:[检察日报]汤维建:精准扶贫亟待法治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