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部热门网剧《法医秦明》让法医这一职业走进公众视野,与之相关的司法鉴定行业也引起不少社会关注。
3月1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处获悉,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地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但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管理模式,易造成混乱。
为此,他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相关提案,建议由司法部建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负责研究与拟定全国性鉴定技术标准,并协调与监督各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
近5000家司法鉴定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4924家,司法鉴定人55662人。其中,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机构为2523家,占比51.24%。2015年1月至11月,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1933928件。
“除公、检、法系统设立的内部司法鉴定中心之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概称为‘社会鉴定’机构。”汤维建分析认为,社会鉴定机构呈现出明显的主体多元化特征,也正是这种多元化特征,使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管理无序化的弊端。
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统一登记管理部门。
“这一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司法鉴定管理由原来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模式逐渐发展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模式。”汤维建说,但事实上,这一统一管理模式至今尚未建立。
汤维建指出,附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内部化的状态,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对此无法监管。
而其他类型的鉴定机构,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行业领域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可靠性与可信性、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统一等突出特点,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
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中,虽然《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但这种“两结合”的制度目前还只停留在原则规定阶段。如何合理划分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权限,有待进一步落实。
汤维建认为,上述情况导致行业协会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2003年2月,黑龙江省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司法鉴定人行业协会,截至2013年5月,全国已有27个省近200多个地市成立了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但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并未成立,行业协会活动的开展主要以省为单位进行,这种状态对发挥鉴定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极为不利。
建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治
针对上述情形,汤维建建议,由司法部建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该协会由司法鉴定技术专家、司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与拟定全国性鉴定技术标准,协调与监督各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
“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其性质属于司法鉴定行业实行自我管理的自律组织。”汤维建解释说,该行业协会一方面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实现司法鉴定的统一化、规范化,通过加强对本行业的教育培训来提高整体鉴定水平,通过对本行业职业道德的监督指导,奖优罚劣,以保证本行业的纯洁性。
另一方面,该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保障本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相对应,省一级也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在行业协会之下,汤维建建议,根据司法鉴定的专业种类不同而设立各专业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各专业技术标准的研究与拟定、本专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的考察认定与培训,以及对于违规机构的惩戒权等。
此外,还应设立各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由司法鉴定的权威人员组成,建立统一名册,在其范围内随机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负责疑难鉴定的终裁。疑难鉴定一般可以在各专业委员会内解决,跨专业或是本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无法终裁的由全国性委员会负责。
最后,汤维建还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通过该法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成立、职能和管理等进行立法调整和保障。
原文链接:
[澎湃新闻]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建立全国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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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协网]汤维建:建立全国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