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网]汤维建:在新思想引领下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发文时间:2018-03-19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走向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写入宪法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司法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源泉,也指明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的司改方向。新时代司法改革将在修改后的宪法框架内,继续向深水区挺进,为进一步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两个“百年梦”而贡献新的力量。司法改革在中共十八大以后进入快车道,也进入了深水区,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期间的多次深改小组会议,对司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宏观部署,司法改革在正确的方向指引下扎实有效地深入推进。一些以前想改而没有改的内容改了,如员额制改革;一些以前改过但没有改成功的事项现在改成功或基本成功了,如还权给合议庭、强化司法责任制的改革。
司法改革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司法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司法的“去地方化改革”和“去行政化改革”使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断增强,无论是来自外部的干扰还是内部的干扰,均能在相当程度上被屏蔽于司法的大墙之外,司法机关作为整体的机构独立和法官、检察官作为个体的自主独立都大大增强了。司法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格局中大大提高,例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司法的专业化水准大大提高。实行员额制以后,司法人员在数量上虽然有了大幅减少,但质量却提高了。司法机关的骨干和精英被配置了员额,站到了司法的最前沿发挥作用。院庭长也由过去的管理型转向办案型,审判委员会也进行了改革,逐步向宏观指导型转变,法官会议这种新型的组织形态助推了司法能力的提升。与此同时,过去盛行的请示汇报制和案件审批制也基本被取消了。
司法的动能更充沛。司法人员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案件量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后虽然与日俱增,司法人员在数量上也大大减少,但是在单位时间里办案量却有所提升,积案也有所减少,司法的效率大大提高。
司法的职业荣誉感更强。由于司法保障制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同时由于司法功能的不断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不断增强,司法人员以自己的职业为骄傲,司法尊荣感不断增强,司法的吸引力有所递升。
总而言之,司法改革虽然困难大、阻力多,但效果却是显著的,也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持久的,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
将来的司法改革将围绕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来进行,着力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司法职业化改革向司法民主化方向转变。此前的改革主要围绕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以及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而进行的,通过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行为。下一步的改革应以司法民主化改革为中心,从司法的正确性取向转为司法的正当性取向。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司法的介入作用,司法公开性更强,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距离进一步缩小,亲民司法、惠民司法、共享司法成为常态。
司法内部改革向司法外部改革转变。此前的改革基本上局限于司法机关内部,然而司法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具有密切的外部相关性。如果司法改革只停留于司法内部,则改革的效果将是有限的。比如,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就需要从体制高度,在国家机构改革的层面,基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加以统筹安排,而不能将改革的视野和目光仅仅局限于法院内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改革。再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需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在内的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离开这些外部环境优化改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成效也必将受到极大制约。
由司法的自主性改革向司法的可接近性改革转变。司法自身进行了改革,增强了独立性和司法能力,紧接着出现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司改的红利广泛地惠及广大的人民群众,从而形成共享性司法。比如:如何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而不使过去的“立案难”变成将来的“登记难”;法律援助制度尚有待完善与有效推进;司法保险制度要积极探索,诉讼费用制度的缓减免改革也更加彻底管用;律师代理制度要大大普及等等。通过这些改革,才能使司法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司法,才能使人民群众感觉到司法就在自己的身边。
司法改革的大幕刚刚拉开,修宪后,司法改革开始步入新时代,需要我们久久为功,持之以恒、蹄疾步稳地深入推进。
(作者汤维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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