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前身是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2006年8月,整合前述两方面的破产规范,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企业破产法》。该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目前已经到了再次扩大适用范围的时候,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已属势在必行。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徐艳红)“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通报,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例中,约三分之一的是破产案件。”汤维建认为,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这类事实上的破产案件永远成了“执行难”的分母,通过执行程序,这类案件永远无法“除清”。
“现代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汤维建指出,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5款规定:对于自然人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汤维建解释道,其实该条规定就可以看成是破产规范的特殊运用。《合伙企业法》也规定,在合伙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可以被宣告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必然连带合伙人的个人破产,而缺乏《个人破产法》,《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破产制度就很难落地。
(汤维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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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汤维建委员:建议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