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汤维建:建议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
发文时间:2019-03-05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如果没有健全的《个人破产法》,个人的‘创业创新’会因心存后顾之忧而步履维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3月4日接受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建议将制定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列入立法规划,使之尽快出台问世。
汤维建说,制定《个人破产法》是优化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创业和创新是有风险的,《个人破产法》就是为创业创新中的“失败者”提供“盾牌”保护的法律。
“从世界范围的破产立法来看,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将自然人破产囊括在了整个破产法体系当中,承认对个人可以进行破产。”汤维建解释,我国至今仅有《企业破产法》,而匮乏《个人破产法》,这不仅导致作为个人的自然人无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且使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团体也不能通过破产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
汤维建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信贷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居民的消费观念已经悄然发生转变,人们逐渐接受“贷款消费”这一理念,但“贷款消费”就有可能导致因过度消费而陷入破产,需要通过《个人破产法》使之免除无法偿还的贷款,由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汤维建在提案中给出具体建议:规定破产免责制度。个人被宣告破产后,通过破产没有得到清偿的剩余债务即自动免除,将来获得财产也无需偿还。但非诚信、存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
规定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也称为“豁免财产”。如:衣、被、炊具、所必需的食物等;学习必需品;生产必需品;祭祀用品;荣誉品等。
规定“信用破产”制度与复权制度。“信用破产”(或称“人格破产”)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这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所产生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责任,属于“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制度。信用破产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在符合条件时,需要复权制度加以救济。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本文刊于《成都商报》2019年03月05日第04版)
原文链接:
[成都商报]汤维建:建议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