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汤维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发文时间:2019-03-13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在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突然从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的角落里走了出来,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法院四次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声。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
3月12日,在全国人代会记者会上,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提及“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下一部工作部署时表示,探索制定个人破产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已先后三次提交相关建议。
12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汤维建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概述了自己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框架设想,以及法院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重点问题。
为何需要个人破产法
《21世纪》:完善的“和办理破产相关的诉讼服务和程序保障”,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何意义?
汤维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法是平等清偿法;对债务人而言,是免责法;对市场或消费而言,是优胜劣汰法;对社会而言,也是防止纠纷升级、事态扩张、矛盾激化、群体纷争的“消防法”。个人破产法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相反的方面看,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造成了在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中,许多还不起债的个人陷入进出不能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造成了法院的执行难。另一方面,债务人永远处在随时可能被执行的状态,生活难以安宁;债权人可能永远得不到债务人的履行,也可能部分债权人捷足先登,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却分文不取,出现债权保护不平等的状态。
个人破产法体制设想
《21世纪》:目前立法、司法以及学术界对个人破产法立法都有哪些讨论?
汤维建:目前还处在提议、倡导制定个人破产法的阶段。可选择的立法方案有两个:一是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企业破产法之中,将企业破产法更名为破产法;二是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我倾向于第二种。在个人破产法中,仅需规定几条特别的规则和制度就够了,其他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然,企业破产法本身也需要修改完善。
《21世纪》:你认为我国的个人破产法应包括哪些主要机制?
汤维建:首先是规定破产免责制度。个人被宣告破产后,通过破产没有得到清偿的剩余债务即自动免除,将来获得财产也无需偿还。但非诚信、存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
第二是规定自由财产制度。自由财产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也称为“豁免财产”。如:衣、被、炊具、所必需的食物等;学习必需品;生产必需品;祭祀用品;荣誉品等。
第三是规定“信用破产”制度与复权制度。“信用破产”(或称“人格破产”)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这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所产生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责任,属于“权利限制”或“资格限制”制度。信用破产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在符合条件时,需要复权制度加以救济。
第四是构建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个人征信系统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社会保障、破产保险、破产担保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个人破产的信息将记录在征信系统当中,将被应用于消费、租赁、借贷、投资、求职、商业交往等领域,与破产人的资格限制制度和复权制度配合使用。
建立多元化破产程序
《21世纪》:执行转破产机制目前正在我国法院进行尝试,你认为多久之后能在我国彻底建立起来?
汤维建:执行转破产是司法解释所创设的一种机制,目的是将处在执行程序中的实际上的破产案件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同意下,转化为破产程序中的真正的破产案件。但目前司法解释所创设的“执转破”程序存在着局限性,也就是它必须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同意,执行案件才能转变为破产案件。
我认为,我国应当实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将执行案件转变为破产案件的制度,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力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比如说,有的破产案件涉及众多人的利益,具有公益案件的属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不申请破产,此时,检察机关应当从公益的角度出发,依职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这两种程序结合在一起,可以合称为“强制破产制度”。同时要加强检察机关对破产案件的法律监督。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应当运用这种强制破产制度,使我国的破产程序逐渐走向顺畅和正规。
《21世纪》:目前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仍普遍较长,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汤维建:一般的破产案件都要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才能了断,有的破产案件甚至要达到3-4年之久才能解决,审理效率有待提升。
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已较多进行了简化破产程序和实行多元化破产机制的探索。简化破产程序就是实行简易程序,也可称为破产案件的速裁机制。这集中体现在某些破产程序的环节予以省略或者缩短时间,比如,不设立破产管理人,所有的破产事务均由法院操作;或者,通过视频举行破产债权人会议,无需债权人亲自到法院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网上申报即可。
将来应当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三种类型的破产程序:一是精审型破产程序,适用于重大复杂疑难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二是通常型破产程序,适用于一般的破产案件;三是简审型破产程序。实行多元化的破产机制,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在目前正在修改的企业破产法上,应当采用这种多元化破产机制的立法模式。
(汤维建,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刊载于《21世纪经济报》2019年03月13日第06版)
原文链接:
[21世纪经济报]汤维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