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汤维建:机构改革有助于塑造新型专业化检察官队伍
发文时间:2019-03-11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1月3日,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开了按照新的职能和办案机制正式运行的最高检十个检察厅。这一次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被誉为一场“动筋骨触灵魂”的重塑性变革。
“时代使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用四个字来形容这次改革。
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平衡推进
汤维建委员说,检察系统的内设机构改革是一个过程的产物,既是近期司法改革的量的累积,也是一种集中性的升华,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新需求的新作为新举措。
他表示,这一改革的意义深远,一方面它承接了司法改革的诸多成果,另一方面又指引着司法改革的进程,预设着将来检察改革的内容和重点,也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一次全盘翻新,对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检察责任制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
“优化配置检察职能以及检察资源,将原来的短板型职能通过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人员配置予以大幅度强化,使长期薄弱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与一向强势的刑事检察并驾齐驱,平衡推进。”汤维建委员认为,这也是此次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的主要目的。
汤维建委员说,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结果不服或者法院对再审申请不予答复或予以否定性答复,当事人才能转向检察机关寻求监督性司法救济。所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近年来每年都有20%、30%的提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短板。汤维建委员表示,检察机关对于大量增加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敞开检察大门积极予以消纳处置,减少存量,畅通增量,增强和提升人民群众对于检察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分散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变得更加集中化
改革将原来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设立分别负责民事检察工作、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损害英烈名誉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专设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此外,还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和负责受理向最高检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第十检察厅。改革后,最高检撤销了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等,重组为第一至第四检察厅。
汤维建委员认为,这样的机构设置,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准,强化检察监督的能力。而且,有了机构,必然会逐渐增加人马,民行检察的力量将会大大增强,过去长期积压案件、审查监督案件周期长、选择性办案,以及简单化办案、一诉了之等现象,必将得到根本的改观,检察公信力和检察权威性必将大大提升,一个崭新的检察机关形象必将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改革对检察官的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
内设机构专业化改革对具体办案的检察官提出了挑战。感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工作压力,检察官们会焕发出独立化办案和专业化办案的动能、势能和潜能,使检察官在办案中不断进取和升华,从而最终充分实现自我价值。
汤维建委员说,内设机构改革不仅塑造了一个新型的检察院,而且塑造出一支新型的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在提升检察官的实际办案能力方面,汤维建委员建议率先树立四个意识:一是专业意识。每一个检察官在一段时间内,应当致力于办理某一领域相对稳定的案件类型,而不是浅尝辄止,泛泛而论。二是独立意识。检察官不再像过去那样仅仅负责案件办理流水线上的某一环节的工作,而是一个案件一竿子插到底,不再分段切割式的办案。三是提升意识。检察官应有不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的意识,稍有懈怠,就有可能被淘汰。这对检察官总体办案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官不断刷新自己的办案知识和经验,以应对日益增长、日益复杂的办案需求。四是责任意识。检察官独立负责办案,办错了案就要负法律责任,这是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司法责任制是一种压力,但更应当将它看作一种鞭策、一种信任、一种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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