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委员建议工伤保险由平台强制缴纳
发文时间:2021-03-07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消费的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人数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新就业形态也面临着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伤残无工伤等难题。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比如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平台就不得派活下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还应获得社会保险权,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平台强制缴纳。
新就业形态现状:有劳动无单位、有风险无保险
在数字时代,共享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在产生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提出,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并好于预期,也得益于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
“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也面临着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等难题和困境。”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今年,全国总工会界别提交了《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提案称,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借助自身强势地位,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将相当一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置于“裸奔”状态。
“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
建议1: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
汤维建建议,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为新就业劳动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纳入现行《劳动法》调整并不适合。”他说,我国通过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管用的保障制度体系,然而这一体系是构建在传统型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追求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企业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吸引劳动者,但平台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往往只是发挥了“信息媒介”的作用。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一般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如果将“新就业形态”关系全部直接纳入到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容易引发用工成本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足等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如何协调衔接?汤维建称,它们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在特别法无规定时,可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体系上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等法律实现无缝对接。
建议2:为从业者建权利清单 保障休假等权利
近几年,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群体劳动强度大、超时工作、节假日无休等问题引发关注。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指出,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接派单规则、提成比例、奖惩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提案建议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汤维建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主要应当规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最低限度的权利清单。
“比如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保障。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平台就不得派活下单。再如休假权,法定节假日平台从业者享有带薪休假权,该薪水可以根据其平均劳动报酬计算取得。还有获得最低劳动报酬权,该劳动报酬可根据国家和区域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参照平台的平均报酬水平加以确定。
建议3: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指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由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从业过程中发生伤害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提案建议,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引入商业保险,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有条件地放宽非户籍地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限制。
汤维建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中的“权利清单”还应该包括获得社会保险权。工伤保险费应当由平台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由平台和劳动者共同分担保险费用。“同时要设计与劳动关系脱钩的社会保险项目,突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模式,为新形态就业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
他建议,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面纳入正式的社会职业体系,允许其在社区报名参与职能评定。平台的从业者群体可以自己组建工会,工会依法对平台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代表从业者集体与平台订立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
建议4:加强执法监管 多部门组成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
在加强执法监管方面,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建议,切实加强政府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应明确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行政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汤维建建议,在政府主导下,构建由发改委、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的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研究监管相应对策。
在劳动执法监察方面,要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权利清单条款,对违反工时标准、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等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防企业规避现行劳动法律,将标准劳动关系认定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减损劳动者的权利。
在劳动争议解决方面,汤维建认为,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担负其主体责任,在其他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参加和介入下,组建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调解。针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构建特别仲裁程序和应急处置机制,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全国总工会界别提案还建议,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引导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代表与相应的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重点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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