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呼吁:期待慈善法中的“税收优惠”成为现实
发文时间:2023-03-11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要生存、要发展、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就必须有更加广阔的筹资空间。法律明确了国家支持慈善组织及应当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意志。遗憾的是,现行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没有落实。”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门见山指出这一问题。
慈善事业是有利于国、有益于民的社会事业,而慈善组织是发展慈善事业的载体,相关政策支持需要具体落实到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可获免税,而其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的免税则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
在调研中,郑功成发现,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收益中除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的不在免税范围,须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在他看来,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对增强慈善组织的“造血功能”和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积累具有决定性影响,关系到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能否步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郑功成认为,如果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益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负面影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他建议,重新审视目前对于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并做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让这一优惠政策真正落地,“如此必将实现慈善事业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良性循环。”
(原文刊载于《人民政协报》2023年03月11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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