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发文时间:2023-03-11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时隔八年,被称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3月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代表们认为,修改立法法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要求,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把立法精神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
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立法法作为“管法之法”,有效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在党的二十大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后,全国人大抓紧对立法法进行审议修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正当其时、非常必要。修正草案通篇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理念”“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保障”“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统一的原则要求”等丰富的法治元素,充分体现了立法程序的守正创新,对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湖北法院将以立法法修正草案通过实施为契机,深刻学习领会立法原意,把立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立足司法职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完善立法制度 保障良法善治
只有高质量的立法法,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立法。此次修改,涉及条文多,酝酿时间长,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通过研读修正草案,我认为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突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此次修改,是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一招,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明确了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修正草案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明确法律草案的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一致。三是调整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助力新发展格局。四是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无论是本次修正草案的广泛征求意见,还是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入法,都有助于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作为来自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我将带领全省检察干警深入落实修订后的立法法,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写入修正草案点赞
本次立法法修改涉及条文37条,其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写入修正草案,是我比较关注的变化。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经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批准,以经常性的联系机制为依托,组织采集基层群众在国家立法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立法机关和基层公众之间的信息直通与工作的良性互动的基层单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显著特征和独特优势,就在于它贯通了立法决策和立法根基之间的通道,在立法机关和基层民众之间架起沟通桥梁,使基层群众对于立法的社情民意能够以直通车的形式反映到立法的过程之中,使之成为影响立法的因素之一。不仅如此,基层立法联系点还有立法宣传功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有9处提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