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治代表问题涉及现代社会政治的本质,政府代表性强弱体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合程度,代表的内容在规范的意义上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现代政府基于对社会的代表性而存在,但代表性实现的机制却并非一种,其间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政治代表理论为我们准确把握政治的实质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思路,也为探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一个颇具意义的视角。
【关键词】代表;政治;国家;社会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政治学是随着晚清以来“西学东渐”的进程被引入到中国的。正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所言,中国古代有发达的政治思想和丰富的政治经验,但从未形成一门“理性化”的政治科学。[1]这种学科发展的先天不足,使我国政治学研究往往为西方主流学术的“话语霸权”所支配。例如,在关于中国政治的讨论中,人们总是习惯于以民主话语来展开讨论,把“民主”作为评价某种政治结构或行为的标准。中国学者支持与反对民主者皆有,但两方都是在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框架中来展开其论证的。而“民主”又是一个人言人殊、意义含混、具有漫长发展历史和诸多不同现实形态的词汇。另外,就政治学学科本身而论,当代西方的政治科学由于受20世纪实证主义的影响,对文化问题普遍缺乏足够的考虑,这不仅大大缩小了政治学研究的视野,也使其理论价值在运用于非西方世界时大打折扣。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提出一种理解政治本质的新的理论框架,希望通过这一理论框架,能对不同文明中的社会政治现象予以公允的考察。笔者试图构建一种立足于中国政治传统及现实的政治学研究范式,这一理论范式以“代表”概念为中心,不妨概括地称之为“政治代表”理论。在揭示政治代表概念的历史与内涵的基础上,就政治代表的内容、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这一理论对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进行简要阐述。
一、政治代表:概念与历史
在世界政治学研究中,如同自由、平等、民主等概念一样,“代表”曾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德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一直十分重视代表问题,他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合法律性与合法性》(1932),均阐发了代表理论。[2]德裔美籍政治学家艾里卡·沃格林(Eric Voegelin)在成名之作《新政治科学》(1952)中,也把代表问题作为中心问题来讨论。[3]就政治代表问题进行集中讨论的学者,较为重要的还有英国学者汉娜·F·皮特金(Hanna F.Pitkin)及安东尼·哈罗德·布奇(Anthony Harold Birch),他们分别从观念与制度的层面对代表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讨论。[4]遗憾的是,这些探讨因与实证主义、科学主义主导下的政治科学格格不入而被人们忽略了。另外,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讨论主要是围绕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分配正义理论展开[5],代表问题似乎已是一个过时的话题。然而,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却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阐发代表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之前,对代表概念进行探讨是有必要的。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汉语中的“代表”一词有如下五种含义:(1)由行政区、团体、机关等选举出来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2)受委托或指派代替个人、团体、政府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3)显示同一类的共同特征的人或事物;(4)代替个人或集体办事或表达意见;(5)人或事物表示某种意义或象征某种概念。而英国学者布奇认为,“代表”可以分为四种:(1)委任代表(delegated representation),如业务代表、各国大使等;(2)微体代表(microcosmic presentation),即统计意义上体现总体主要特征的样本团体;(3)象征性代表(symbolic representation),意指让人们回忆起某种大而抽象的事物之人或物;(4)选举型代表(elective representation),即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代议员。
上述对“代表”一词的分类解释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语境下理解“代表”的含义,然而这些解释皆为“代表者”。本文试图阐发的代表理论,则是要在一种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中,就公共权力组织是否具有代表性,代表性如何获得、维系等问题进行讨论。这也意味着我们是在宏观的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之中,探讨国家(政府)的代表性问题。简言之,政治代表性问题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契合的程度,它关注的是一个政治组织是否在实质上体现社会的意志。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语境下,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执政党而言便是政党与广大人民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现代以选举为中心的民主政治背景下,这种关系还会具体落实在选民与被选举者之间的关系上。
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对政治代表性问题的自觉意识及其实现方式在不同时期是极不一样的。在较为初级的人类组织形式中,人们出于基本生存的需要,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长期缓慢地自然形成了某种社会政治结构。这时,公共权力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并不明显,人们出于对自然力量的敬畏,往往赋予公共权力组织以某种神性。人们在某种传统主义、神秘主义或天命论的指导下,对统治者予以服从。明确就公共权力组织的代表性提出质疑,是在西方近代早期。随着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秩序崩溃,现代国家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宗教改革之后,教会失去了以往的地位,依据新教教义,个人与上帝的关系是在孤独状态下直接建立的。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描述为:宗教权威的衰落、个人主权的确立、国家主权的确立[6],以及现代社会的兴起。[7]此时,世俗权力因失去了宗教神圣力量的支持,必须为自己的存在重新寻找理由。随着个人主权的确立,“凭什么服从”的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也需要有新的回答,于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中,国家的代表性问题也凸显出来。不过,政治哲学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却呈现出两种颇为不同的脉络,我们可以不那么严格地把它们概括为英美传统和德法传统。
英美传统的基本精神是自由主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其重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先驱作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生动地展示了一个具有绝对主权的现代国家的诞生逻辑,他把国家称为“活的上帝”。[8](P131)洛克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阐发了“有限政府”的基本理论。[9]尽管霍布斯和洛克在国家观念上有差异,但其基本理路都是一致的,这就是:个人是国家存在的逻辑前提,国家的存在以个人为基础。国家是源于个人生存的需要、为避免走出存在诸多不便乃至全民战争的自然状态而人为采取的一种权宜的制度安排。显然,自由主义是以一种经济技术思维来理解国家的。所谓理性,依霍布斯之言,正是一种利弊“计算”的能力。[8](P28)自由主义理论家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等后来所阐发的代议制政府理论[10],也秉承了这种形式理性的精神。至少从理论上讲,自由主义宪政国家是基于程序的、形式的理性而组织和运作的。自由主义者相信,一种合适的形式理性、程序正义的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能够具有代表性,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德法传统的基本精神是激进民主主义,法国的卢梭、德国的黑格尔以及马克思都可以看做是这一传统的代表。卢梭批评霍布斯、洛克,认为他们的理论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代表性问题。卢梭的政治哲学的实质,是要让人民自己给自己授权,由此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在实质上与人民意志完全重合。[11](P23)在卢梭那里,人民自己服从自己,自己代表自己,于是奴役便不复存在了,这种政治共同体显然具有浓重的古代色彩。卢梭政治哲学所导出的“人民主权”的观念,也成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发动人民推翻不合理的旧制度的口号。德国思想家黑格尔以国家作为普遍需求的代表,把市民社会作为特殊需求的体现。黑格尔以辩证法把国家与社会、普遍与特殊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依黑格尔之论,国家存在之依据,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在市民社会中无法满足的对普遍利益的追求。[12]马克思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导师,他批评了黑格尔所理解的普遍国家的观念,认为一切国家都具有阶级统治的本质。马克思把无产阶级看做是人类未来的代表,无产阶级的先进性使其成为最普遍的全人类利益的代表。在此意义上,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代表与被代表关系问题的,因为那时国家已经消亡,人类最终进入了一个真正的自己代表自己的自由人联合体,而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则是通往这一理想的领导者。不难看出,德法思想传统的特征在于以普遍利益为出发点,追求实质而非形式的代表性。
英美传统与德法传统所体现的对政治代表性问题的不同理解,促使我们去思考一种较为综合的代表理论当如何构建,例如,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的区分,便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涉及如何理解代表的内容、政治代表性如何实现等问题。
二、政治代表的内容:“公利”还是“公意”?
在探讨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代表与被代表关系时,人们自然会问:代表的内容是什么?在政治理论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有两个途径,即代表利益或代表意见。
说代表的内容是利益,只是一种宽泛的说法,因为“利益”一词并不容易界定,而人们对国家代表的是个人利益、集团利益、阶级利益还是公共利益,也往往存在不同的看法。自由主义尤其是功利主义学派,如边沁、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利益之总和就是公共利益,人们在自利之心的驱动下追求个人利益,通过一定的机制,便能够导致全社会利益的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基本原则,国家也是个人利益顺利实现的工具。[13]现代多元主义政治理论则从现代社会的分化和利益的组织化出发,把国家看成是不同团体的利益互动、博弈的工具,国家的存在说明在多元的集团之间达到了某种平衡。[14]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则从阶级分化出发,把国家看做是阶级利益冲突的结果,而这种阶级利益的冲突所导致的并不是一个完全超越两个对立阶级利益的第三种中立性力量,尽管在实际上它也在一些方面体现被统治者的利益,但就本质而言则是在所有制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认为国家是公共利益、全民利益的代表,这无疑是一种理想的形式,也是理想类型的无产阶级国家的本质。可见,尽管人们对利益可以从个人、集团、阶级、全民等层次去理解,但这些理论均认为国家代表的是一种利益。
然而,关于代表意见却有完全相反的见解。卢梭、西耶斯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党人便认为意见可以被代表,政府正是公共意见的代表者,国家意志是人民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卢梭专门区分“众意”与“公意”,“众意”是人们的私利的简单累加,而“公意”则是每个人排除私利而产生的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利益。卢梭甚至提出,个人很可能为私欲所蒙蔽而无法认清公意,此时由他人来代表自己表达公意便是顺理成章之事了。[11](P39)卢梭的理论对后来的政治哲学产生极大的影响。20世纪的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与这一卢梭式的激进民主主义有着内在的一致之处。在极权政体中,意识形态统治一切,国家的意志实际上被看做是抽象的人民意志的体现,具体的个人被剥夺了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而只有一种自称为“代表者”表达的意见。
与上述观点相反,一些反思极权主义灾难、主张审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学者则认为,意见是不能被代表的,只存在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多样的个人的意见,而没有所谓的抽象的“人民”的意见。并且,在政治实践中,“人民意见”这一抽象概念很容易成为某种特殊利益的集团为实现其私利的工具,以“人民”的名义抹杀具体个人的价值。再者,“人民意见”的可变性也使得它不能成为一个稳定的政治结构的理论基础,正如在流沙之上不能建造房屋一样。因此,政治生活应当是让不同的意见得以表达、交流的过程,人们在这一过程中,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尝试从多个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并随时准备修正自己的意见。持这一观点者以美国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为代表。在阿伦特等人看来,承认意见可以被代表,其实是把普通公民排除在公共政治生活的大门之外;而化多样的不同意见为一种意见,更会倒向以恐怖支配为本质的极权主义,在政治实践中有着极大的危险性。
关于代表意见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体现了在集体意志与个人意志之间的取舍。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达到一种理想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毛泽东语),仍是政治理论所要探讨的问题。
三、政治代表的实现机制:一种还是多种?
在人类社会政治实践中,政治代表是以何种方式实现的,这就是政治代表的机制问题。在传统社会,人们往往认为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上天,在西方中世纪,这种权威观被中世纪政治思想研究者乌尔曼概括为“下降理论”,奥古斯丁、阿奎那均是“下降理论”的代表。[15]在传统中国,统治者的权力也被认为是上天所赋予的,皇帝号称“天子”,从理论上讲对其属下的臣民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把政治权力看做是自下而上,来自于人民,是西方日耳曼人的传统,这种“上升理论”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开始得到发扬光大,并最终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代议制度正是按这种精神建立的。代议原则的实质是,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因而拥有不受选民支配的独立权威。他们的权威并非来自个别的选民,而是始终来自全体人民。议员由各选区选出,他们有一定的任期,议员当选后便不受选民意见的左右,尽管需要把选民意见作为决策之参考,但他们只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他们不是其所在选区的代理人。代议制度的精神在英国政治思想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那里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他在著名的对布里斯托的选民发表的演说中说:“国会不是来自各种敌对利益的大使所组成的集会,即并非每人都是一个代理人及保护者,必须维护其利益而反对其他代理人及保护者,而是一个国家的深思熟虑的会议,只有一个整体的单一利益,不应由地方性目的及地方性偏见所支配,而应该是以来自整体之一般理性的公善为其目标。”[4](P32)
代议制一方面从形式上确认议会权力来自于人民,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另一方面,议决过程却不受人民所左右,而只是由少数精英参与,决策实际是由这些占人民数量比例极少的少数议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把大众民主参与和精英统治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实践中运作起来也自有其效力,故自由主义理论家一般都支持这一制度。因为就形式而论,它已经保障了政府的民主基础,通过选举的方式,赋予代表的权力以一种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译本中,译者李秋零将施米特的“legitimacy”一词翻译为“正当性”,而把“legality(合法律性)”译为“合法性”。在政治学中,较为通常的译法是以“合法性”来翻译legitimacy。笔者采用通常的译法,以免导致术语使用的混乱。然而,议会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真的能代表民意?政府到底是否在实质上代表社会?这些问题仍充满着争议。例如,卡尔·施米特曾通过对魏玛德国危机的反思,指出代议制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其一,施米特批评议会多数原则的纯粹技术性的考虑,即多数无论是绝对多数还是相对多数,都只是一种技术性制度安排。其二,议员选举结束便意味着机会均等的大门被关闭,当选者享受政治的“剩余价值”,“只要反对党不在自己这方面获得明显的相反多数,过去存在的多数即便当前不再是多数,也继续占有国家政权”[2](P279)。施米特进而从理论上区分“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法律性(legality)”,指出议会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其行为及决议只是具有“合法律性”,却很可能因与人民的意志相左而不具有“合法性”,此时也就意味着议会代表性的丧失。施米特指出,议会制不等于民主制,议员并不以体现人民意志为存在的理由。他写道:“如果出于实践和技术上的原因,人民信赖的人能代替人民作出决定,那么一个唯一的被信赖的人也能以这个人民的名义作出决定。这种论证可以为反议会的恺撒主义辩护而仍不失为民主的论证。”[16](P185)施米特指出,现代议会制的观念诞生于反对绝对王权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其原理是对公开性和公共性的信任,而当议会的公开辩论成为空洞的形式时,它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16](P200)
施米特的分析引出了关于代表机制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形式的代表与实质的代表之间的关系问题。依施米特之见,一种实质性的代表应当能够体现政治存在本身,反映人民真实的集体意志。代议制政府实现了形式的代表,却不能充当实质的代表,它不涉及政治存在本身及其意义。在施米特看来,实质性代表的观念其实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中得到了应用。马克思主义把无产阶级界定为全人类根本利益的代言人,因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体现的乃是全人类的普遍意志。
然而,“形式的代表”本是一个包含着悖谬的词,徒具某种形式其实是无法承担代表功能的。代表就其应有之义来说,必定是实质性的。施米特为当时魏玛德国议会制的危机所局限,而未能虑及在另一些国家代议制政府能有效运作并得到人们实际的支持这一事实。在这个意义上,代议制政府也是代表性实现的一种方式。反之,追求实质代表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公共权力也可能会被私利所俘获而失去其代表性。这就是说,代表机制是有多种形式的,但代表性却是政府存在的基础。一旦这种代表性发生问题,国家与社会之间发生断裂,政治危机就会出现,政府就面临能否存续的挑战。在此意义上讲,政治革命便是以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新的公共权力组织,代替已经丧失代表性的旧的政治组织。
对代表机制多样性的确认,为人们摆脱区分民主与非民主的冷战思维提供了一条出路,同时,它也意味着对多元文化的宽容态度,至少它尊重不同国家政治制度的差异,而不诉诸某一种纯粹的民主标准。在这一点上,艾里卡·沃格林可谓独具慧眼。沃格林在论及苏联政府时指出,批评者和辩护者围绕苏联民主问题展开讨论,并未涉及问题之根本方面。通过对共产主义的理解去理解苏联,也是不得要领的。[3](P22)在他看来,人们可以质疑苏联政府是否能真正代表苏联人民,却不能否定苏联政府代表着苏联社会。“苏联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是有效力的,因为政府的指令得到人民的服从,尽管存在从政治上讲无碍宏旨的效率低下的现象。苏联之所以能够在历史舞台上成为一个大国,恰恰是因为苏联政府实际上能够操作苏联社会的人力、物力资源所供养的一架庞大的军事机器。”[17]沃格林虽然来自西方文化传统,但他对东方文化予以了高度的关注,这使得他对政治的理解能跳出西方中心论的藩篱,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去思考政治的本质,其结论也更显深刻。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同社会可能存在不同的代表机制呢?在笔者看来,这其中自然涉及历史的、地理的、经济的诸多因素,但精神的、文化的因素似乎更值得人们关注。因为现实秩序的存在是与某种精神秩序的存在相配合的,精神文化秩序对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一个民族而言更是如此。这就是说,政府固然基于其代表性而存在,但不同文化、不同社会中的人很可能以不同的制度来实现他们对代表性的诉求,在这些不同的代表机制中,哪一种机制更为有效,离开具体的语境亦难以做出回答。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持一种文化决定论,或者是简单附和于某种文化相对主义观点,而是说我们不能罔顾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去孤立地理解颇为纷繁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
四、政治代表理论与我国政治实践
我们不妨把政治代表理论的要点概括如下:代表问题涉及现代政治的本质,它关注的是在现代情境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代表性强弱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契合程度;代表的内容从理论上讲应当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现代政府基于对社会的代表性而存在;但代表性实现的机制却并非一种,而不同社会代表机制的差别很大程度上源于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以代表为中心概念的政治理论超越了非此即彼的意识形态藩篱,为我们准确把握政治的本质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思路,也为我们思考中国政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视角。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政治的本质和运行过程就是一种代表政治。
首先,我国国家权力核心即共产党组织是一种代表型政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忠实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和领导国家权力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她本身就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同时,她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密切联系着社会和民众。正如江泽民在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经验时所言:“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总是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如何更好地做到这‘三个代表’,是一个需要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深刻思考的重大课题。”[18]事实上,代表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政治学理论研究需要探讨的重大问题。
其次,代表性实现的机制并非只有西方式的自由民主制一途,而是存在多种可能的途径。自由民主制只是西方特定社会中政府代表性实现的一种机制,我们需要发展出一种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适合于当代中国的、充满活力而又有效和持久的代表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也体现了功能团体民主原则。因为在代表构成上,既有按地区、按人口比例而产生的代表,也有按功能团体(解放军系统、中央企业系统、政治团体系统)而产生的代表。因此,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体现着代表政治的基本方面。健全、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权代表性得以保证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当然,一项制度落实为具体运作的机制时,自然涉及诸多技术性、程序性的实际问题(当另文撰述)。
以代表为中心概念的政治理论堪称为理解中国政治、解释中国政治而量身定做的一种民主理论。它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政治的民主本质,而且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有重要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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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江泽民文选(第3卷) [100].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2.
A Theor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Beijing 100872)
Abstract: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refers t o t h e essence of modern politics . Whether a state or government could represent its people or not mirror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 e and society, and every modern government is bound to exist an d last on its representation of that society. However, there are more than one kind of realizing wa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in reality since different nation has different history, culture and tradition. The theory of political representation will be beneficial f or us to understand t h e nature of modern politics an d also provide u s a new and meaningful point of view about our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Building.
Keywords: representation; politics; stat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