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宣: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发文时间:2014-02-13来源:《前线》2009年第3期
【内容提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三权分立”的实质是阶级分权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相比之下,我国的人民代 表 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 义国家性质 、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权分立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曾经反复强调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模式。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我们有十二亿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2006 年7 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别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模式,绝不搞西方式的多党制和议会制。”那么,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绝不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呢?
一、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实质
从理论上说,“三权分立”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萌芽于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形成于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其后,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已经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理论原则,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力。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上规定: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由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方的限制。
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有了200 多年的实践历史,并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三权分立”的实质是阶级分权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三权分立”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分权和制衡。马克思指出,分权学说产生于阶级分权。它最初就是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其典型的形态是英国模式,它是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向封建阶级争夺政权的产物。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封建贵族的没落,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分权,便逐步让位于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的“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都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利益的。作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分权的一种形式,“三权分立”一般是通过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来实现的,有的甚至是通过长期执政的一个政党内部的不同派系来实现的。这些政党和派系分别代表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
总之,“三权分立”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
二、正确认识我们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如何看待我们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区别,如何看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我们要弄清楚的另一个问题。
这主要涉及到政体问题,也就是民主的形式问题。民主的形式,指的是享有民主权利的人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实现民主,也就是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
民主的形式对一个国家十分重要。民主的实现形式,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衡量民主发展程度的标准是它所体现的权力结构的合理程度。
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大体有三种权力结构:
一是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权,或者把立法、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这就形成了专制、独裁的权力结构,其主要表现是君主专制。专制的权力结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在现代,法西斯专制也属于这种权力结构。
二是“三权分立”。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它比专制权力结构要优越,在民主程度上比专制制度要进步。
三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马克思所称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在我国称为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表现在根本制度上,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是指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是一致的,行政权、司法权必须服从立法权,不能与立法权相抗衡。
分权和权力制约是任何国家都需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谁制约谁、如何制约。“三权分立”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与其他两权平行,这在民主程度上是不够高的。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司法、行政权,才能体现高度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表现在:
其一,性质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一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实质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
其二,代议制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虽然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从表面上看,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的,似乎是民主的,但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民主,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人民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
其三,职权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今世界最民主的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总统(政府)、议会、司法三权分立,矛盾很多,难以统一。
其四,与选民关系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和不彻底性。而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说明人民权力的至高性和权威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办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汲取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比西方议会民主优越,但这种优越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建立到完善需要相当长时间,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至今才只有几十年时间。
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我们之所以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除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优越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
其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与这种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说:“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
其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分立、互相平等的关系。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当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党风和社会风气还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吏治、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还比较突出,广大人民不满意。但这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造成的,更不能作为在中国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借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 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