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虎生、朱晓艳:实现宗教和谐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文时间:2014-02-13来源:《中国宗教》2010年第9期
《中国宗教》2010年第9期
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关系之一。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为此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重大关系问题。
一、宗教与国家的关系
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实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佛教、道教废除了封建制度,实现了民主管理;基督教、天主教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政教合一制度。政教分离成为我国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实行政教分离,就是“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这是中国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出发点。新中国建立以来,正是由于坚持这一原则,建立了新型的政教关系,才使我国宗教得以健康发展,逐渐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利用宗教达到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地区冲突,或是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活动,危害他人和社会,是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一贯伎俩。在当代中国,企图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其实质是对我国进行分化、西化,进行和平演变,进而达到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二是达赖集团、新疆三股势力以及“法**”等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三是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其结果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增加信教群众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其他各种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的新情况也会不断出现,我们一定要密切关注、坚决防范,以确保我国宗教稳定、国家安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就宗教本身而言,宗教除包含有情感、信仰等思想因素外,还包括仪式、组织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这就需要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一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二是“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三是“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同时,宗教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作为宗教徒的个人,既是一个宗教信仰者,更是一个社会公民;宗教组织是许多宗教活动和仪式的组织者,是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必须依法进行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它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
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体现了我国各宗教存在的现实情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是必要的。相适应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一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二是宗教界“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二者具有相互依存性,是积极引导和主动适应的关系。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适应是有差别的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相适应,而非信仰上的相适应。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这就是差异。有差别的相适应体现了在相适应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的党性原则,即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信仰共产主义,而宗教徒是唯心主义者,具有宗教信仰,二者既有政治上的一致性,也有信仰上的差异性。
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是相适应的具体内涵。两个要求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相适应并非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他们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重要的就是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这也是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的重要环节。要“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这是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政治要求,也是党与他们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要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要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阐释,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创造新业绩。要把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展现给世界,发挥宗教在与世界沟通方面的作用。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就是党和政府“鼓励信教公民参加国家建设,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现世幸福生活,以美好行为见证信仰。支持宗教界致力于引导人心向善、促进社会和谐的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建设爱国守法、与时俱进、关心现实社会、讲求道德理性、致力文化建设、崇尚开放包容的和谐宗教”,以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
三、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关系
无产阶级政党要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是党和国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对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庄严承诺和制度保证。要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对于他们,“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法宝,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培养爱国宗教界人士,不断扩大和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引导宗教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我国许多政治组织,特别是各级人大、政协组织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并取得了积极和良好的效果。
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有本质的区别。党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
这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在群众中造成了共产党员也可以信教的误导,不仅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而且会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为此,“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在思想上解决问题是解决党员信教的根本之策。“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规定了明确的政策界限,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民族、宗教无小事。”“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党在思想上都要重视起来,要有相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以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增强全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政治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宗教知识的学习。“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像世界上各大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国宗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世界主要宗教的基本教义和状况以及宗教文化等,都应该有所知晓。”培养懂宗教、会领导的工作能力。第三,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在组织上保证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都有联系。”所以,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复杂性。只要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就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任务,就有宗教工作。“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的关键和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