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解放战争时期,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路线的制定, 党对宗教政策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 制定了为完成反帝反封建任务和建立新中国服务的宗教政策, 并在新中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得到了体现。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推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有重大作用, 也为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解放战争; 宗教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进行总决战的时期, 也是创立新中国的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党的宗教政策也随之变化,直至在《共同纲领》中正式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由一般的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
一、中国革命形势的新发展, 决定了党必须对宗教政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抗日战争胜利后, 中国国内的形势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大众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发生了变化, 党的宗教政策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的制定和党的策略、方针的变化, 需要党的宗教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抗日战争胜利后,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整体存在的基础消失, 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为首的反动势力的矛盾加剧, 党及时调整了路线、方针和政策, 制定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路线的制定, 特别是对革命对象的进一步明确, 必然涉及到带有“半殖民地性”和“半封建性”的中国宗教, 因此其政策也应有所变化。第一, 把帝国主义列为中国革命的对象, 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与其相关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在近代中国, 天主教和基督教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而大规模进入中国境内的, 充当了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中国的帮凶和急先锋的角色。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 他们不顾中国人民的情感, 肆意妄为, 危害地方, 屡兴教案。不仅如此, 他们还在中国发展信徒, 成为教民, 并将治外法权施于这些教民。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 彻底消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成了中国革命的首要任务, 这就必然牵涉到外国传教士在华势力, 因此, 党的宗教政策也要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第二, 反对封建主义, 首当其冲的是进行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革, 这必然涉及宗教界占有的土地和进行的封建剥削等问题, 因此也必须调整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保护各宗教土地所有权的政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寺院、宫观、修院、教堂、清真寺等宗教组织因为能够得到封建政权的支持, 享有封建特权, 拥有大量的土地, 地租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 地租剥削是他们主要剥削方式。抗战胜利后, 随着党的总路线的变化, 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变成了革命的对象, 因此, 保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权的政策也必然会改变。第三, 反对封建主义的总路线, 当然也包括反对传统宗教中所包含的封建因素。旧中国的宗教包含有非常浓厚的封建色彩, 在佛道教中迷信色彩浓厚, 封建家长制盛行, 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十分普遍; 在伊斯兰教中, 盛行门宦制度, 教主集政治、经济、宗教大权于一身, 对信众进行奴役, 经常有各种差役; 在西藏和青海一些地区, 喇嘛教盛行, 与落后的农奴制度结合, 特别残酷。抗日战争期间, 为团结抗日, 党的宗教政策上没有涉及到这些问题。随着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深入, 在宗教领域必然会涉及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问题, 宗教政策必然要改变。
(二) 中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政治分化是中共制定相应的宗教政策的现实依据。随着中国革命的节节胜利, 各阶层的政治态度也发生着变化, 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也莫能外, 有些人更加反动, 有些人则融入了革命的洪流, 更多的则是在观望, 这就需要党制定出正确的方针、政策来。第一, 一部分宗教势力, 因与国民党政权、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相勾结, 随着革命的进程, 越发进行反对、阻碍和破坏革命事业的活动, 对其只能采取打击, 直至消灭的政策。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 外国在中国的传教士开始竭力破坏中国革命的进程, 他们或充当间谍, 或进行特务活动, 甚至祈祷上帝, 让长江之水淹没人民解放军, 以阻止中国革命的发展。到解放前夕, 外国教会甚至要在华传教士绝不后退, 与共产党战斗到底; 佛道界一部分反动分子, 竭力阻挠革命前进, 部分地区的佛道教界反动分子, 甚至与反动会道门相勾结, 组成各种反动武装, 与人民解放军作战, 骚扰新解放区; 其他一些教派中的一些极端主义者, 煽动民族情绪, 散布共产党将灭族灭教, 挑动信教群众阻止人民解放军进军和政府各项事业之开展。针对以上之敌对行为, 党的宗教政策当然要以进行镇压为主。第二, 一部分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 以吴耀宗为代表, 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 与共产党保持紧密合作的关系, 为国内和平、民主、独立积极行动,在新中国建立前主动接受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的领导, 调整举措与新政权相适应。1948 年中共号召包括宗教界民主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筹备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建立新的民主联合政府, 得到了爱国宗教界人士的支持,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前夕, 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参加政治协商会议, 与中国共产党精诚合作、共谋建国大业, 明确表示愿意“在新民主主义的旗帜下, 共同努力, 建设新中国”。这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前夕制定具有根本法性质的、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内容的宗教政策的直接因素。第三, 相当一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持观望态度,这更需要党的政策加以引导。一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政策茫然无知, 对即将建立的新政权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心中没底, 采观望态度; 一部分人本能地对共产党人信仰唯物主义心存疑惧, 认为共产党人可能会出以信仰的不同, 而消灭宗教, 但又无可奈何; 还有一部分人听信一些反动分子的宣传,认为共产党人“共产共妻”, “铲教灭佛”等,对共产党和新生的人民政权采取敌视态度, 但面对强大的政权和革命形势的发展, 又不敢为敌。这都需要中国共产党制定出适合时宜的政策, 并在群众中广泛宣传, 模范执行, 以消除其疑虑, 使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与共产党和全国人民一道为建立新生的人民政权而努力。
(三) 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也迫切需要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载明党的宗教政策。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迅速发展, 党的各项有关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政策要最终落实到具有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第一,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对宗教和宗教问题已有了较成熟的认识, 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其政策也日趋完善。在长期的实践中,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彻底否定宗教存在的合理性的, 把宗教徒列为革命的对象; 以后把宗教徒和一般群众的信仰区别开来, 所主张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的信仰自由, 反对职业的宗教徒; 到抗日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和宗教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充分尊重别人的宗教信仰。与此同时, 宗教政策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的政策是反宗教的, 包括1931 年和1934 年两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内, 其本意都是保护人民反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但在红军长征途中, 由于特殊的情况, 执行了较好的民族宗教政策, 保证了红军顺利通过了信教的民族地区。抗日战争时期是党的宗教政策的成熟期, 就实施范围而言, 涉及到国统区、沦陷区、各抗日根据地的政策, 就信教人群而言涉及到上层宗教界人士、一般信徒和外国宗教徒, 就内容而言涉及到现代国家宗教政策的各个方面。第二,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实践为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妥善地处理了宗教与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的特权和与外国传教士的关系问题,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为新中国制定完善的宗教政策创造了条件。一方面为了彻底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 实现“耕者有其田”, 中国共产党从法律上否定了封建宗教对土地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为了减少土地改革的前进阻力,又非常注意操作过程中的灵活性。对待外国在华宗教问题的处理, 中共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则, 对于破坏、阻碍革命运动的反动宗教势力, 坚决予以打击和消灭, 但“应搜集充分证据, 公布中外”, 确实有罪的,“经治罪、或驱逐出境”,“教堂, 则不必封闭”,“以免外国人民误会我解放区政府是在排斥宗教”,在进行惩治的同时, 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对于一般传教士的生命、财产和正当宗教活动实行政府保护政策, 但其前提, 必须是服从中共及其政府, 并遵守法律。第三, 新中国建国在即, 其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必须具有宗教政策的规定。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 全国信教人数绝对数量很大, 而且宗教问题又经常与民族问题纠缠在一起, 情形复杂, 另外, 宗教的国际背景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 因此对宗教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作为新生政权的执政者, 中共必须对宗教问题高度重视, 并从全局角度进行政策制定、执行。
二、为建立新中国而制定的具体宗教政策
为了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 建立新政权, 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形势的发展和中国宗教实际情况, 制定出一系列具体的宗教政策。
(一) 为完成反帝反封建革命任务服务的宗教政策。第一, 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理想, 中国共产党恢复实行了废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的政策。1947 年10 月颁发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中第3 条规定: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剥夺和废除了封建宗教势力的土地所有权。为方便政策的具体执行, 中国共产党又重新颁发了1933 年实行过的两个文件《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其中包含有对宗教职业者的准确定义和对宗教界进行阶级划分的标准。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关宗教土地问题的政策重新启用, 更加说明中共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坚定决心。第二, 中国共产党非常注意和重视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具备的灵活性和策略性。1946 年7 月, 中共中央指示土地政策中“几个特别要考虑的问题”, 包括“凡祠堂、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关所有土地, 应根据当地情况, 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 1948 年1 月, 毛泽东致电刘少奇, 对《中央一月决定》提出补充意见, 应该“给教堂、祠堂、庙宇留少数园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解放区还从实际出发,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寺院、天主教堂以及清朝政府遗留的热河‘挂地’等特殊土地问题,以极其慎重的态度, 有区别地作了适当处理。”通过对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特殊问题的策略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减少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运动的阻力, 使土地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第三, 对与国民党和各帝国主义国家相互勾结、破坏革命的反动宗教势力实行坚决打击和彻底消灭政策。1948 年2 月, 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中明确规定: “当某些外国传教士进行特务破坏活动时, 我们除将其扣留治罪外, 应搜集充分证据, 公布中外, 以明其罪。但必须将其罪行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区别开。即犯罪的传教士, 须治罪, 或驱逐出境。”解放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为反帝反封建制定的宗教政策集中体现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打击、消灭反动宗教势力的原则问题上, 是绝不让步的。
(二) 为稳定社会秩序制定的宗教政策。为顺利实现对城市的接管, 中共明确规定保护城市中正当宗教活动和宗教财产, 以及依法管理城市中一般宗教事务的政策。第一, 保护城市中正当的宗教活动。1948 年1 月24 日, 毛泽东致电刘少奇, 要求“保护和平通商传教的外国人”。中共中央在同年2 月发出《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 其中对如何处理新占领区域内外国宗教事务作出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的指示: “凡遇有外人设立的教堂,及所举办之学校、医院、育婴堂、养老院等,我军到后, 均不得加以没收和破坏”。解放战争后期, 中国共产党陆续实行了旨在保持稳定城市秩序的宗教政策。1949 年1 月, 《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规定: “外国传教士,已在我解放区者, 容许其继续居住, 执行业务”, 对外国传教士正当的业务活动予以准许。第二, 中共在实行保护宗教正当活动的同时,对宗教势力的活动还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新华总社关于纠正各地报道中右倾偏向的指示》指出: “宣传保护宗教自由与外侨安全, 是对的, 这在国际宣传上有其重要性, 但不要给人一种印象, 似乎几个传教士和外国人对解放区和全中国有着了不起的重要性, 似乎解放军和人民政府对他们负了债, 必须用大的代价来伺候他们。”在实际行动中, 中共对宗教活动也采取了限制措施,允许外国传教士在解放区继续居住, 执行业务的同时, 还规定“新来者暂不批准”。第三,依法管理城市宗教事务。为了有效地维持城市正常秩序, 对于一般帝国主义在华宗教势力,中共主张“只要他们承认遵守我民主政府及人民解放军的法令条例, 即容许他们继续居留于我解放区, 进行业务或其他正当活动, 并受我民主政府之保护”。对于进行特务破坏活动的反动宗教势力, 中共坚决采取法办举措, 进行惩处。这表明, 中国共产党开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三) 制定了相关的民族宗教政策。对民族宗教问题, 中国共产党一直都比较重视和谨慎处理, 并且始终都服务于党的基本政治任务。第一, 继续尊重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 格外强调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1947年10 月10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口号》中宣布: “民族平等! 宗教自由!”1949 年7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对西北回民及胡马匪军口号》中提出: “实行民族平等,回汉平等, 信教自由”。同年9 月彭德怀在关于青海现况及对藏民工作意见的报告中更加明确地强调了“主张信教自由, 信教与不信教各随自愿, 不得强人当喇嘛”。在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 中共特别强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宁后, 王震亲临东关清真大寺向回教人士讲述和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以后大家愿意礼拜的就礼拜, 愿意念经的就念经, 只要遵纪守法,政府就一律保护”。对“遵纪守法”的特别强调, 说明中国共产党开始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第二, 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宣传同时进行。1945 - 1947 年中国共产党根据内蒙古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特殊情况, 成功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这为以后中国共产党妥善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王震在人民解放军进军西北的过程中, 多次给回族上层人士讲到“共产党的政策是讲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宣传和教育直接为新中国建立后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舆论准备和群众思想基础。第三, 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制定。1949 年9 月29 日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政策规定是有根本法性质的, 具有相当程度的政治权威和法律效力, 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视程度。它的出台, 为新中国建立后处理相应的民族宗教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保证。
(四) 《共同纲领》所体现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宗教政策。1949 年9 月21 日包括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在内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 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包括有宗教政策内容的《共同纲领》。第一, 团结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共商建国大事。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 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共有正式代表7 人、候补代表1 人参加大会, 占总参加人数的相当比重, 并且是作为单独的宗教团体组织参加的, 充分显示出中共对宗教界民主人士的重视和团结。《共同纲领》的制定和其他建国事宜的达成, 都与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的努力分不开。第二,《共同纲领》中有关新中国宗教政策的规定。《共同纲领》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共同纲领》在新中国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其中关于宗教问题的政策规定自然也具有根本法的性质, 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特别重要的是对于新生政权而言, 这样一个基本政策的制定, 无疑具有重大的开创性意义, 为以后不断完善和健全宗教政策奠定了基础。
三、体现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路线的本质要求
解放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和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准备而制定的一系列宗教政策, 促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的发展, 并为新中国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政策开创了先河, 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 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是党的总路线、总方针和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和党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配合作用。第一, 废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和坚决打击消灭宗教反动势力, 是中国共产党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任务的必然要求。通过在法律上废除封建宗教的土地所有权和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政策, 中国共产党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到中共领导的解放战争中去, 使战争成为“人民的战争”; 通过坚决打击和消灭宗教界反动势力, 中共一方面直接清除了革命的障碍和阻力, 彻底断绝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国民党势力对国内宗教力量的控制,使国内宗教界力量实现了独立自主, 爱国举动不再受阻, 平等参政议政成为现实, 另一方面也给国内普通宗教势力以警示和震慑, 促使他们主动与新政权相适应。第二, 保护城市中一般宗教势力的正当活动和生命财产, 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前夕顺利接管城市政权和进行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实行这样的宗教政策, 中共最大程度地维持了城市中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减少了革命阻力, 减轻了对城市的破坏, 为顺利接管城市政权和立即进行城市建设提供了很多便利。另外, 通过对普通宗教势力的保护和尽力团结, 中国共产党还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其不排斥宗教的政治立场, 为中共在国际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第三, 通过对民族宗教问题的谨慎处理和实行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 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广大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大力支持。
(二) 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促进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到革命进程中, 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一, 宗教界上层人士接受中共领导。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积极引导宗教界与新的革命形势相适应, 并且主动与之紧密团结、坚持政治合作,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民主、平等等政治愿望和现实要求, 使得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坚定了民族、国家和人民的立场, 积极与新政权相适应, 主动接受中共政治上的领导。基督教界著名人士吴耀宗在新中国建立前夕积极倡导基督教宗教信仰、宗教思想与新中国相适应的改革运动, 明确表示“不满于基督教的保守、腐败, 和它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力量的联系”, 愿意接受共产党在政治上的领导, 主张与共产党合作, 表现出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和民族主义精神; 燕京大学宗教学院院长赵紫宸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主动进行了课程调整, 先后增加了“基督教与中国文化”、“基督教与马列主义”等从未开设过的课程。在宗教界进步人士的带领下, 整个基督教体系掀起了教会自立运动的高潮和与新社会相适应的改革运动, 这对于促进新政权、新制度的建立都起了重要作用。第二, 保证了城市接管中, 对宗教界的平稳接管。中国共产党实行保护城市中一般宗教力量正当活动和生命财产安全, 使得城市中普通信教群众减少了许多顾虑和惧怕心理, 在维持他们生产、生活秩序一切正常、稳定的前提下, 城市中普通信教群众与人民解放军进行合作, 帮助其维持城市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中国共产党顺利接管城市政权、进行城市经济建设准备了条件。第三, 赢得了广大信教群众对新政权的支持。中国的农民,大多有宗教信仰, 不过其信仰多是朴素的、浓厚的民俗宗教。解放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对农村中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一样实行尊重政策, 更为重要的是, 这一政策是在中共废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政策中特别强调的。在中共的领导下, 广大信教群众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政治上翻了身, 宗教情感也获得尊重, 现实要求得到了充分的满足, 他们纷纷投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改运动中, 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战争, 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重大贡献。
(三) 《共同纲领》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确定, 为宗教与新中国相适应奠定了基础。1949 年9 月29 日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宗教政策的确定, 是新政权看待和处理所有宗教问题的一个总的纲领, 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第一, 赋予宗教政策以最高的法律地位。《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因此其中的宗教政策也相应地具有根本法的性质。从此,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新中国基本政策的组成部分, 而且将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并为以后的历部宪法所接受。第二, 奠定了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基本框架。《共同纲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和“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奠定了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基本框架格局, 为以后不断健全和发展宗教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第三, 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进程。继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可以与宗教界在政治行动上建立联盟, 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进程后,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又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不再停留在为完成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任务与宗教界合作的层面上, 开始将这种政治合作关系以建立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形式与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相结合, 这对于信仰科学的、唯物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政权来说, 自然是一个创举, 具有开创性意义, 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的制定, 以及新中国的成立在即,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为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总任务和建立新中国为目的的宗教政策, 对推动中国革命的进程和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完善起到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