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体系由三个层面构成,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基本的宗教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注意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与区别,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有的宗教政策;建立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有中国共产党党性特征的宗教政策。三个层次既紧密相关,又各有侧重,形成了完整的宗教政策体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当代中国;宗教政策;政教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依据其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并实施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的总和。它由基本的宗教政策、中国特有的宗教政策和有中国共产党党性特征的宗教政策三部分构成。
一、当代中国的基本宗教政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就是基本的宗教政策,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全社会都要遵守的宗教政策。
(一)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长期奉行的一项基本政策。一方面,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同一宗教,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12。国家“一贯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2],既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选择,也尊重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作为我国公民,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3]385,不得披着宗教外衣进行迷信等非法活动。因此,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基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具有长期性和群众性这一实际出发,并“在充分借鉴了苏东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政策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汲取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养分,总结党和政府宗教工作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有着坚实的历史基础和充足的合理性”[4]450。实践证明,只有不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因此,“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团结宗教界人士,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量,反之就会造成隔阂、对立和紧张,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损害”[5]。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障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革命、建设、改革的共同目标上来。”[6]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各级人大、政府制定了有关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依法打击了非法宗教活动,抵御了宗教渗透,有力地保护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他们的积极作用。因此,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3]383,这项政策是我们一贯奉行的,“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7]210。
(二)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则。“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3]385,就是“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8]。具体而言,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既不能用国家的意志和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国家的意志和力量去发展宗教,更不能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内部事务,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另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4]455。
实行政教分离有其历史原因和实践基础。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世俗国家,政教一直是分离的,没有出现全局上的政教合一的局面;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佛教、道教实现了民主管理,基督教实现了“三自”,天主教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政教分离,建立了新型政教关系,宗教逐渐走上了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1982 年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12,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宗教活动进行规范,确保宗教与政治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在2005 年3 月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又进一步提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1]3,又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补充,丰富了政教分离的内涵。
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确立和巩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教关系。我国合法宗教和合法宗教团体得到健康发展,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宗教方面的特殊习俗和定制得到尊重,宗教人才培养迈出新步伐,各宗教的信教群众也有所增加。新时期,针对“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3]383 的问题,党和政府一再重申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重要性,积极应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尤其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民族情绪、历史上的传统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挑战,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团结了各民族、各教派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可以说,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是中国新型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保证。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党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途径。就是“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4]463。“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7]216“一切社会组织包括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都不能超越法律享有特权。”[8]就是为了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开展,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它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9]的有机统一。
实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8]。因此,依法治国是我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方略,作为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也是我国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宗教也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社会实体,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必然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这既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需要。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把宗教活动纳入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更好地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长期以来,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采用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20 世纪90 年代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要求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2005年3月开始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确立了宗教事务基本法律制度,将党的政策主张法律化,将国家的宪法原则具体化,反映了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特点、规律的深刻认识,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宗教事务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转变,开启了宗教工作的新阶段。”[10]实践证明,《宗教事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还制定出台了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在内的多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更具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文件,以确保执行到位。同时,许多省(市、区)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这样,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宗教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中国特有的宗教政策
中国特有的宗教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针对中国宗教的特殊情况,制定并实施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中国风格,是其他国家没有的。
(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处理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在处理宗教对外关系方面,“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11]178。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3]389;另一方面,要在对外开放中抵制宗教渗透,“切实把宗教活动场所构筑成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共同抵御渗透的坚强堡垒”[12],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安全。
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原则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要在宗教界中深入开展教育活动,增强他们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坚定他们走独立自主自办道路的决心。”一方面,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做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3]389。近代中国宗教具有明显的封建性和“洋教”特征,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宗教制度进行了民主改革,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操纵和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另一方面,改革开放新时期,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日益加剧,特别是目前渗透方式的多样化、途径的隐蔽性、范围的扩大化等特点,形势尤为严峻。因此,我们“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3]390。宗教界也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的活动,坚决抵御境外势力的各种干扰破坏,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13]。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了中国宗教的独立自主和与国外宗教的正常交往。改革开放以来,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障下,我国天主教、基督教人士贯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显著成绩”[14],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加强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交流,坚决反对外国干涉中国宗教内部事务,“自觉抵御境外势力的渗透活动”[14],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巩固了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了党的领导和社会制度,维护了国家安全、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确保了独立自主、友好往来和抵御渗透的统一。
(二)明确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与区
别我国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制定政策时必须理解其实质,对其妥善处理,对诸如藏区、新疆这样特殊地区必须采取特殊的民族宗教政策。因此,我国实行“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7]68 的民族宗教政策。我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各族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问题,宗教问题的核心是信仰差异问题,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属于民族问题的要按民族政策处理,属于宗教问题的要按宗教政策对待。对不易分清的问题,要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出发,从“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着手,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15]在做宗教工作时,也必须紧密结合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实行民族宗教政策,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约有20 个少数民族几乎整体上信仰宗教。在我国民族问题中,宗教信仰成为一个重要特征;在宗教问题中,民族性又成为一个重要特征。可以说,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在民族问题中常常含有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往往牵连民族感情与情绪方面的问题,二者相互影响。因此,“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保证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250。
实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利于我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真正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质是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问题;宗教问题的实质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问题。在民族地区,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可以防止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进行各种破坏阴谋,防止利用宗教情绪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有利于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真正解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使广大信教群众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经济上的翻身解放,宗教界成了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新时期,民族宗教界人士同各种打着宗教、民族旗号的民族分裂活动进行了坚决斗争,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如在乌鲁木齐“7·5”事件这一重大考验面前,宗教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主动地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工作,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6]。
(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正确方向。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同时还“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多做贡献。[3]387 就是要“鼓励我国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归根结底就是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7]。可见,所谓相适应是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宗教界主动适应的辩证统一,并非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在各方面适应时代的要求,体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致性。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它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根据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宗教的双重社会作用理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3]。江泽民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不可能强制地加以消灭,从我国宗教和世界宗教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8]。这种相适应也有现实的可能性:一方面,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宗教界“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7]。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大宗教高举爱国爱教旗帜,主动服务社会,在扶贫、救灾、济困、助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推动中外交流、增进了解方面做出了贡献,促进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体上实现了我国宗教内部、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相和谐的局面。如2010 年4月14 日,青海玉树发生地震,全国宗教界为玉树灾区捐款捐物达1.14 亿元,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五大宗教联合举行倡导宗教和谐座谈会,并发表《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将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宗教界致力和谐的自我要求;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近年来积极开展与“亚宗和”及亚洲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本地区和平、发展与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领域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19]386-387。中国宗教呈现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和谐的局面。
三、有中国共产党党性特征的宗教政策
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执政党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党和政府必须制定和实行具有中国共产党党性特征的宗教政策。
(一)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宗教界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与宗教界结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政策,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宗教政策,事关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此,“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7]61。还“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17]。党和政府还提出了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努力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9],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得以巩固和发展。
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有着重要的理论依据、历史条件和现实原因。“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7]62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法宝。长期以来,中国宗教界有着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优良传统,这种“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20]184。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推动下,中国宗教界积极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初步实现了宗教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界真诚与党和政府合作,宗教界中的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建立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解决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问题。它解决了宗教界的存在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关系问题,使宗教逐渐成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从而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一致;它解决了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的问题,把建设新型宗教文化、发挥宗教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1],纳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中,发挥了宗教界人士的独特作用,使之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相一致;它解决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一致的问题,使信教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使之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二)共产党员不得信教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1982 年中共中央19 号文件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7]66-67 在这里,党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2001 年12 月,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3]395 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科学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防止宗教的侵蚀,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同时,对于笃信宗教丧失党员资格、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
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有着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原因。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有着本质的区别,无产阶级世界观与宗教世界观根本上也是对立的,因此,“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7]205,破坏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这一党性原则。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共产党员也可以信教的误导,不仅会引起思想上的混乱,而且大大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7]205。所以,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实行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有利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明确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认清信教的危害,加强思想上教育、组织上处理,可以进一步划清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的界限,明确差别,严明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7]205 但是,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7]67。总之,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是解决党员信教的根本之策。
(三)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宗教工作本身的地位决定的。胡锦涛指出:“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17]可见,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牢牢把握好主动权,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有利于从组织上和思想上保障党的宗教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22]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能够确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从方针策略上保障宗教工作的有序开展;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能够从法制上保障宗教工作的依法开展;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宗教团体作为政府和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的作用,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确保宗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开展。因此,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可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3]396;在组织上保证党对宗教领导的实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23]同时,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才能真正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也就实现好和维护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从根本上保证了中国宗教的健康发展。
由于中国是一个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政策法规往往与其他国家不同,其层次的分野及其适用面也十分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体系可以分为基本政策、中国特有和党性特征三个层面;其适用面和适用人群、民族也有不同,如基本政策适用于一切人群,而如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这就是主要针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规定。因此,对中国宗教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一定要注意层面、对象,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宗教政策,做好党的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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