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简称为“人大留联会”),英文名称为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人民大学党委领导下和中国人民大学侨联(即中国人民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指导下,由中国人民大学教职员工中的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本会同时作为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北京市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和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的团体会员,承认《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北京市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章程》和《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特色兴会。
本会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团结和服务学校的归国留学人员,并广泛联络学校在海外的留学人员,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为首都的建设和发展、为振兴中华和统一祖国做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作为学校联系归国留学人员的一个重要桥梁和纽带,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学校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目标和全面提升国际性的具体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归国留学人员发挥自身特长、自身资源和自身优势来报效祖国、报效母校的积极性,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学校的对外学术交流工作、为进一步树立和提升学校全面开放以及跨文化沟通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条
本会作为学校团结和服务归国留学人员的一个重要平台,有责任、有义务把本会办成深受归国留学人员欢迎和信任的“归国留学人员之家”: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归国留学人员传达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新精神、新举措,同时将归国留学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之建言献策反馈给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归国留学人员的权益诉求,就他们在工作与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院系、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为归国留学人员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依法维护归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争取多种资源和合理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建立归国留学人员的互助机制;组织开展适合归国留学人员特点的相关学术活动、联谊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归国留学人员事业的发展;推动归国留学人员报国实践,宣传归国留学人员报国业绩;维护归国留学人员群体形象,作师德和学术规范的榜样,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广泛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及其团体,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表彰、奖励优秀归国留学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向各方面积极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留联会”的会员,原则上必须是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即凡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归国留学人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目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作,承认本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均可以自愿加入“人大留联会”。“人大留联会”的会员构成,目前主要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人大留联会”会员:
在海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
在海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或研究机构有2年以上的留学经历者;
在海外(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高校或研究机构有1年以上的讲学、访学或合作研究经历者;
在海外的中国政府派出机构(如使领馆、如留学管理机构等)或学校派出机构(如孔子学院等)有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者;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或拥有比较大的学术影响、社会影响的其他归国留学人员。
第九条
入会办法。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签名的、纸质版的《中国人民大学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会员登记表》1份,其中2寸证件照1张,要直接粘贴在表格指定位置;同时发送电子版到“人大留联会”秘书处。
由“人大留联会”秘书处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后,经会长审批同意入会,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和学校侨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但须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由学校侨联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并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选举本会理事会;
4、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十二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研究决定本会各重要事项。
本会理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增补理事。
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同意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聘请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或拥有比较大的学术影响、社会影响的相关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主席、名誉理事等荣誉性职务。
第十四条
作为过渡性办法,负责成立“人大留联会”的第一届理事会,其组成人员由学校侨联提名,商请学校党委统战部和学校主管领导后确定;从第二届理事会开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由学校侨联协调解决“人大留联会”的日常活动经费。
“人大留联会”接受海内外合法组织及个人捐赠和资助、会员会费、开展研究活动可能产生的收入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归中国人民大学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