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以下简称北京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下,由在北京工作或生活的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承认《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维护广大归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积极团结、引导北京归国留学人员,联络海外留学人员,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广大归国留学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北京的建设发展情况。
第六条 反映归国留学人员的利益要求,就他们在工作与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向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归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协助政府为归国留学人员在北京的创业、工作和生活,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适合归国留学人员特点的科技、经贸、对外联络等活动,促进归国留学人员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维护北京归国留学人员群体形象,加强自身建设,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
第十条 广泛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及其团体,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留学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在北京创业、工作或生活,承认本章程的归国留学人员,均可以自愿加入北京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
第十二条 北京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工作、生活,有稳定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来源,具有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居住、工作证件的归国留学人员。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或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归侨、侨眷。
第十四条 以下归国留学人员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在北京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过本会同意的,以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的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委员会召集。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并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选举本会委员会;
4、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研究决定本会各重要事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北京市侨联驻会领导一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本会成立初期暂不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代行常务委员会职能)。
第二十条 委员会可根据本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增补委员和常务委员,增补委员和常务委员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聘请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或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各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委员、名誉会员等名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海内外组织及个人捐赠和资助,兴办企业、事业的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在本会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为本会财产。本会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本会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北京市侨联归国留学人员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