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高圣平:“调判结合”在复工复产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意义重大
发文时间:2020-03-29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
本次疫情引发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进一步凸显了疫情期间法院调解的重要作用、凸显了“调判结合”的重大意义。纠纷的引起实质是疫情所造成的风险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妥当的分配。本批典型案例充分证明,疫情影响期间,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本质诉求的基础上,在化解纠纷方面,法院调解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独特的优势。
受疫情影响,绝大多数借款企业停工停产,还在继续生产经营的,也十分困难,普遍面临着无法按时还款的巨大压力。在金融借款中,金融机构为了确保能够顺利回收借款,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贷合同往往亦订有加速到期条款。所谓加速到期条款,是指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借款人出现合同约定的情形时,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这类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基本形成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诉景德镇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借款人即因“怠于配合银行贷后管理检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回笼资金与贷款金额不匹配、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等”原因触发了提前还款条款。基于疫情的特殊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将疫情影响作为重点考量因素,如作为违约责任酌减的因素、作为当事人间调解化解纠纷的因素等,妥善分配疫情造成的风险。苏州资产管理公司诉苏州德威系关联企业金融借款纠纷系列案表明,在妥善化解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方面,借款展期是较为常用和有效的化解方式,是疫情期间法院依法处理金融借款纠纷的重要导向。通过司法调解,引导金融机构根据现有政策,对借款人给予还款宽限期、展期等,减轻实体企业的还款压力,对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股权质押式回购往往金额较大,亦关涉资本市场风险防范。A股市场在2020年2月3日开市,受股票市场的跌宕,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面临着违约风险。若因股指下跌导致股票价值达到了履约保障比例阈值,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此为债权人的权利,同时这也意味着债务人的风险。就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在疫情期间的风险控制,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对于湖北地区的客户采取展期,并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强制平仓。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中,金额高达2.3亿元。办案法院从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企业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以在线调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实体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0余天时间,并使股权质押对市场的风险和影响降到了最低,对于类似司法案件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作者高圣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致公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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