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
发文时间:2005-04-29来源:中共中央统战部网站
198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明确指出:“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一位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的材料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根据邓小平的批示,于这月中旬组成由民主党派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小组,经过多次研讨,由中央统战部起草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专门小组”又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先后由政治局常委李瑞环、江泽民主持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1989年12月30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发出,1990年2月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由导言和五个方面的问题组成。
导言概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特点和作用,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任务、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方针,阐明了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基本点和总原则,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活动准则和共同职责。
《意见》导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五个方面及其基本内容是:
(一)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中共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协商形式:一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二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三是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重大事件随时通报。除会议协商以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的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上述各项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各级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活动。
(二)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法律进行活动。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占有适当比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中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市、州、县人大中应保证无党派人士占适当比例。在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市、州、县应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中占适当比例。
(三)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应采取切实措施,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推荐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查、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意见)强调,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人士都是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法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共组织及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尊重非共产党员人士的职权,同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
(四)进一步发展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应成为各党派、团体、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五)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民主党派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首先是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同。坚持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共同意志,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施准则。随着《意见》的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